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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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鍾文盛
鍾藍桂娥 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吳典哲 律師被告 徐家雄
李佳霖 徐文彥 邱治勝 陳俊光 陳莉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2年度矚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鍾文盛、鍾藍桂娥於本院102年度矚訴字第4號被告徐家雄、李佳霖、徐文彥、邱治勝、陳俊光、陳莉莉被訴強盜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