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74號

原告 吳國樑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被告 李仁傑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邱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所涉票據債權糾紛之本票張數眾多,除本件外,兩造另有他案涉訟,且兩造對他案已判決確定之事實,復多有爭執,今原告已具狀請求將兩造間相關本票糾紛一併送會計師鑑定,為紛爭一次解決,爰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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