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452號異議人甲○○上異議人甲○○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9年6月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99年6月27日,顯逾法定期間。
是依上開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於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