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