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上訴人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魏金鳳 被上訴人 黃子駿
高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6應依第77條之13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原告上訴先位聲明請求:⑴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81萬8,619元及遲延利息。⑵被上訴人黃子駿應給付上訴人280萬元及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請求:⑴被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撤銷,被上訴人黃子駿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⑵被上訴人黃子駿應給付上訴人280萬元及遲延利息。其先備位聲明中第1項部分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具有預備合併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1萬8,619元(計算式:1,881萬8,619元+280萬元=2,161萬8,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桃園市│蘆竹區│開南│201│303.09│1000分之723││├─┼────┼────┼─────┼────┼──────┼───────┤││2│桃園市│蘆竹區│開南│201│303.09│1000分之277││├─┼────┼────┼─────┴────┼──────┼────┬──┤││編│建號│基地│建物│主要用途│面積│權利│││││││主要建材├────┤│││號││坐落│門牌│房屋層數層次│平方公尺│範圍││├─┼────┼────┼──────────┼──────┼────┼──┤││3│24│開南段│桃園市○○區○○路│住工用│361.72│全部│││││201地號│133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附屬建物:│││││││││陽台│19.41││││││││平台│10.00││││││││雨遮│1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