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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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379號被上訴人 周秉廉 (即 周輝 之承受訴訟人)
周文色 (即 周輝之 承受訴訟人) 周文纓 (即周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 杜宜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秉廉、周文纓、周文色為被上訴人周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周輝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4年5月14日死亡,經查周輝之配偶為周 張美華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周秉廉、 周清啟 、 周阿蘭 、周文纓、 周文惠 、周文色、 周嘉蕙 等共8人。而 周張美華 、周清啟、周阿蘭、周文惠分別於76年2月8日、58年12月13日、58年12月5日、88年6月7日死亡;周嘉蕙已被他人收養,有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17日新北淡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謄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繼承系統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60-168、169-181、186頁)。是周張美華、周清啟、周阿蘭、周文惠、周嘉蕙皆不具繼承人之身分。故周輝之繼承人為周秉廉、周文纓、周文色等3人。揆諸上開規定,周秉廉、周文纓、周文色3人均為周輝之承受訴訟人,惟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周秉廉、周文纓、周文色承受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