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黃松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月嬌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欲請求返還所有物(三統飯店內所有之裝潢等)之現值大略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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