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元旭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