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吳宥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碧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