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張○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