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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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吸食器一組,被告否認為其所有,此外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爰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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