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度苗簡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苗簡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苗簡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住台北市○○街○○○號五樓之一被告丙○○住
戊○○住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之一複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