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抗告人 羅義富 (即 羅文涼 )
一、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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