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嘉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1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6年8月17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嘉與其辯護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67頁),上訴人並於106年8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緣上訴人即被告(下稱)陳韋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原審作成判決,唯查該判決既昧於事實,又對被告之證據漏而不審,殊難令被告甘服,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及同法第349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外,理合先行狀鈞院鑒核」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