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1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
65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7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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