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 葉文志志晟 企業行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
658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黃苙荌書記官郭育秀調解委員楊櫻花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葉文志到被告甲○○到調解委員楊櫻花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下同)元,其給付方法為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給付參萬元,同年月三一日給付參萬元。自九十七年六月起至九十八年八月止,每月月底前,給付參萬元,九十八年九月月底前,給付貳萬元。如一期逾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原應給付之金額外,並願另外給付原告拾萬元作為逾期之賠償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13庭
書記官郭育秀法官黃苙荌調解委員楊櫻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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