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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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紀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紀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紀超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紀超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並以一百年度聲字第四九三八號、一百零一年度聲字第九二八號裁定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受刑人自一百年十月十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77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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