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30號抗告人丁○○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甲○○友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壹拾陸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兩造係當庭成立調解,且於調解筆錄中載明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惟本院97年度他字第30號裁定,仍命抗告人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08,016元,該項裁定明顯有誤。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7年度重勞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其調解條款第6條確有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而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漏未審酌該項條款,仍命抗告人向本院繳納108,016元,該裁定顯屬違誤,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又本件抗告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1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抗告人原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兩造於民國97年6月3日,就上開本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成立調解,並約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是依前開調解內容核算之結果,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451,1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048元,扣除抗告人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三分之二後,計為108,016元,而此筆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應向本院繳納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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