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4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97年度簡字第4234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判決被告乙○○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將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簡易判決原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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