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118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威而鋼」之偽藥捌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偵字第11848號被告甲○○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仿冒商標「威而鋼」之偽藥8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淑玲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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