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99號聲請人 文馨瑩 (即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青年希望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92年12月22日以青參字第09230020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2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會章程於105年4月10日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第1、2、10、12條條文及新增第1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由教育部於105年5月5日以臺教授青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105年5月5日字臺教授青第000000000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