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秀嬫 被告 王維銘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簡字第4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秀慧
法官賴昱志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