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748號聲請人 王皓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衵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
0、CH0000000號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分別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除上開本票外,其餘本票於附表所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皆有誤,請更正之。
三、又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票面金額應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元(16,008元),請更正之。
四、另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發票日,依形式上觀之,應為民國103年10月2日,亦請更正之。
五、請提出正確之本票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