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振鄰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振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振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及同年11月6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受刑人係於103年9月16日入監執行,就上開所判處之刑為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15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2月28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9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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