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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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樹根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且未在監在押,顯已逃匿,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樹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林樹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且未在監在押,並經本院通緝於104年7月5日21時許緝獲,亦於本院104年7月6日訊問時法官諭:「一、本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坦認有侵入住宅竊盜犯行,但否認有起訴書所載另兩次之竊盜犯行,而本件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元具保並停止羈押,且被告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5樓。二、本件訂於104年7月14日下午14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無故不到,逕行拘提,並沒入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且具保人即被告林樹根於104年7月6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具保後,依法將被告釋放,詎具保人即被告林樹根非但未遵期於104年7月14日下午14時10分至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尚且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依被告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拘提均無著,並有本院104年7月6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單、具保責付辨理程序單、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04年8月21日函及其檢附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又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