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毒抗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毒抗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毒抗字第937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裁定(97年度毒聲字第1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對於裁定內容並無異議,惟因抗告人為單親家庭目前有兩個2歲及7歲之小孩需抗告人扶養照顧,無法靜心去執行觀察勒戒,為此請求改為緩起訴云云。查施用毒品必須裁定送觀察勒戒,此為法律所明文規定,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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