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林士棋 聲請人 蕭挨 相對人 廖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坤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向聲請人林士棋、蕭挨借款新台幣(下同)364萬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4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64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林士棋、蕭挨各1/2),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64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州鄉│信義││247│建│00│00│43.00│1/5││├──┼───┼────┼────┼────┼────────┼─┼──┼──┼──────┼─────────┼──────┤│002│彰化縣│溪州鄉│信義││251-1│建│00│01│31.00│1/3││├──┼───┼────┼────┼────┼────────┼─┼──┼──┼──────┼─────────┼──────┤│003│彰化縣│溪州鄉│信義││251-2│建│00│04│89.00│全部││├──┼───┼────┼────┼────┼────────┼─┼──┼──┼──────┼─────────┼──────┤│004│彰化縣│溪州鄉│信義││252│建│00│01│4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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