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訴人即原告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和

上訴人與 方麗珠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8,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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