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訴人即原告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和
上訴人與 方麗珠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8,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