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告 林美惠

被告 廖荏賢

林伯瀧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犯罪被害人自得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廖荏賢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伯瀧經上開判決認定與被告廖荏賢屬於同一詐欺集團之成員,負責搭載被告廖荏賢前往提領詐欺贓款,亦經原告主張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林伯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本案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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