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華
鄧淑慧上2人選任辯護人甘眞綝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瑞華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林瑞華、鄧淑慧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