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宸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宸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宋宸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