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正國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洪水玉 被告 曾冠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