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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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方興娟 被告 陳耀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已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47號判決在案。惟本件民事請求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刑事部分雖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
347號刑事判決就被告詐取高雄市○○路○○○○號工地福利站於民國102年1月22、23日之營業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外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判決被告無罪,然因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就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部分說明其原因事實及法條依據,致無從將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有罪及無罪部分之請求金額加以分割,而不能將刑事判決無罪部分之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承曄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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