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7號聲請人 徐世傑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任何收入,入不敷出,名下無任何財產,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法律扶助獲准,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本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暫免繳納聲請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資力詢問表、審查表、切結書等為證,又聲請人勞工保險已於99年5月26日退保,名下無財產,100年度及
10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資料,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勞工保險查詢表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足憑,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聲請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依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閱之結果,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清算救助,於法相符,爰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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