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張清 和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告 宋菊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