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王芮翎 原告與被告 葉益明 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