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呂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①叁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②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呂政達分別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及民國108年7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筆:
①43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
民國108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12日止以年息百分之0.9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8.890固定計息。
②18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
民國108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2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2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2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8.89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504,82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政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52446││九年十月十二││八九│││元││日起│││├──┼───┼─────┼──────┼──────┼───────┤│002│新臺幣│呂政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52382││九年十一月二││八九│││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政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52446││九年十月十二││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呂政達│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52382││九年十一月二││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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