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債權人 陳駿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淑豊 、 曾釱麟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曾釱麟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本件聲請之二筆金額是否為同一債權?如是,請併更正聲請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