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原告 陳瑞杰 被告 張宗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