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 莊仁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謝孟馨 律師(法扶律師)扶律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5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民國98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及存款新臺幣4,050元、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股票,此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元證字第1090012378號函、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6日全球壽(客)字第1091026002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4日
(109)三法字第01558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日、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及存摺封面及明細在卷可查;查,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上市、上櫃公司,故無市價可資參考,惟依109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每股淨值為4.87元,此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元證字第1090012378號函可參,該股票之變價尚須經選任清算管理人、動產拍賣程序,可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10年1月20日新北院賢109司執消債清宇消字第134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34號清算資產表財產所有人:莊仁杰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新臺幣元)備註1機車1台1、車牌號碼:292-GDP2、西元2009年12月出廠2彰化銀行思源分行存款34元3土地銀行新莊分行存款304元4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行存款3,709元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即109年10月5日止之存款餘額為84,174元,據聲請人陳報稱嗣因支出債務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費,截至109年10月25日之餘額為3,709元5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行存款3元6股票(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據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聖恩公司並非上市、上櫃公司,故無市價可資參考,依其109年10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所示其每股淨值為4.87元,換算總價值為9,740元(計算式:每股淨值4.87元×2000股=9,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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