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請人 江蔡炎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 江松霖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 江進來 之遺產稅核定書或免稅證明書。㈡繼承人 江靜如江憶如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關係人 張嘉洲 願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並敘明與受輔助宣告人江松霖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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