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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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鄭萬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萬取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0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北港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調字第
13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7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