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黃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義森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