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1號聲請人鴻宇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翁秋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正確發票日期究為何日?(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紀錄不符,請向付款行庫確認)
二、請補正詳載系爭票據資料(發票日期)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如為影本,影本請加蓋派出所戳章)或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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