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殷渠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至第九個月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循環信用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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