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仕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調偵字第1337號),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秀仕與告訴人 郭志忠 於民國100年7月10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崇學國小內施作工程,兩人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鐵鋸砍向告訴人,告訴人出手阻擋,致受有左大拇指開放性傷口併肌肉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之上開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1年10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2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孫淑玉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