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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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436號債權人 游象祥 債務人 陳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添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添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並釋明其計算方式、依據為何(增加稅額金額之依據)?
三、請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返還(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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