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吳東寶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上訴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嘉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另行準備程序之期日將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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