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五八號
上訴人鼎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瀚濤 被上訴人美全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雲右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程序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八號上訴人與廣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無借款請求權,應視第三人廣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八號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事件中,將該借款債務與廣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抵銷為據,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目前由本院民事庭另案審理中,尚未終結,本件不宜另為不同之認定,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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