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60號
原 告 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訴訟代理人 李如彬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被 告 乙○○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