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60號
原   告 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訴訟代理人  李如彬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被   告 乙○○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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